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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管理制度
(2005年01月10日制订)
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管理,规范教学行为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,结合本驾训中心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.
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
1.
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、时间和程序组织教学。
2.
坚持领导查课制度。驾训中心领导必须检查每一期(班)驾驶
培训中教学大纲的落实情况。
3.
教员不得擅自调课。确需调课的,要报主管领导批准。
4.
教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标准,按照教学任务认真编写教案并
持证上岗执教。
5.
实行补课制度。学员缺课,由授课教员给予补课。达不到规
定学时的,不准参加结业考试、考核,不得报考机动车驾驶证。
二.
驾驶培训实行分阶段管理
1.
教务组负责编制驾训各阶段的教学计划,报主管领导批准
后实施。教学计划应在实施前2天向交通运管部门报备。
2.
在一个驾训阶段未取得交通运管部门签章之前,不得转入下一个阶段的训练。
三.
驾驶培训记录的管理
1.
驾驶培训记录是考核学员培训学时的合法凭证,应认真填写。
2.
每个驾训科目结束后,由教练员在培训记录上填写培训学时,然后按照先学员后教员的顺序签名,主管领导签名以后加盖驾训中心公章,再由教务组报送交通运管部门审核签章。
3.
教务组凭交通运管部门签章的培训记录到公安交警驾管部门约考。培训记录一式三份,科目三培训结束并约考后,分别报送交通和公安部门各一份留存,驾训中心留存一份归入学员档案。
四.
教学质量评估
1.
驾训中心教学质量评估小组每半年对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
估。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由余达道、叶作津、黄宝松、张添福等4人组
成,余达道任组长。
2.
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是《教学质量评估实施方案》。
3.
评估结束后应写出评估报告,并根据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
整改。
五.
考试、补考、学员结业证的发放
1.
驾训中心设2名结业考核员(兼职),学员结业考核成绩要
及时填入学员登记表。(考核员由叶作津、黄宝松2人兼任)。
2.
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当场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合格的终止考
试。下次补考应在三日后由教员提出,考核员重新安排考试。
3.
教务组要及时向考试、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。
泉州市闽东南地质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
二○○五年一月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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